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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

        时间: 2019-0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积极参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2016年起诉14745人,2017年起诉15282人,2018年起诉15302人。办理集资诈骗罪案件,2016年起诉1661人,2017年起诉1862人,2018年起诉1962人。 


         

        从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其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主要有: 


         

        一是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2015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出现较大幅上升,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处于高位运行状态,涉案金额超百亿元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涉案区域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迷惑性增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的新式伪装。涉案公司也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犯罪分子还善于包装自己,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企业形象和“金融产品”,更具欺骗性,特别是极易误导老年人等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强的群体。


         

        三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较为普遍,危害后果更趋严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犯罪网络化特征也日益突出,犯罪活动波及面更加广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将所谓的投资项目辐射到全国各地,吸收大量社会资金。一方面,集资参与人等投资人的数量不断攀升,动辄达几十万之众,涉案金额也随之急剧上升,因此遭受损失的群体数量庞大;另一方面,参与非法集资的涉案人员大幅增加,其中不乏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等年轻群体,生活工作都受到直接影响。还有一些集资参与人风险承受能力差,引发诸多次生危害。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便捷性,使非法集资犯罪更易实施,其社会危害也被网络迅速放大。


         

        四是追赃挽损难度进一步加大。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案发时,资金链断裂成为常态,犯罪分子所吸收的资金除用于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外,还被用于支付广告营销、业务提成、工资奖金、豪华办公设施等高额经营成本,不负责任地开展高风险投资,甚至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挪用、侵占、挥霍,去向十分复杂,加上一些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甚至恶意逃废债,造成追缴工作持续时间长,追赃挽损十分困难。


         

        二、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督办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自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一些省级检察院领导亲自挂帅,加强指挥协调,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严格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持案件督办指导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加强指导,形成办案合力。


         

        (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2017年以来,最高检制定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会同公安部制定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加大办案力度,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健全跨区域非法集资犯罪协作机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有效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针对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强、办案难度大等特点,许多地方检察机关结合实际,整合优势资源,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组建金融(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机构或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在此基础上,北京、上海、福建泉州等地检察机关积极推行金融犯罪案件捕诉一体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办案质效。一些省级检察院注重挖掘、培养和使用各级检察院的金融检察人才,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的指导,如浙江省检察院成立了金融检察专业指导组,重庆市检察院成立了金融犯罪案件公诉专业团队,为全省(市)各地办理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提供智力支持。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抽调优秀检察官组建专门办案团队,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培养锻炼金融检察人才。


         

        (四)加强以案释法,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法制讲堂、警示教育基地等载体广泛开展非法集资犯罪预防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揭示常见的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特征,引导金融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教育广大群众远离投资陷阱。比如,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开展金融法治宣传活动。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不断加强预防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教育基地建设,使其成为集金融犯罪教育警示和为金融机构、金融行业提供“专家、专门、专业”的法律服务于一体的重要平台。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与侦查机关共同构建大控方工作格局,为有效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主动寻求金融主管部门对办案工作的支持,邀请金融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辅助办案,帮助解决办案中的专业问题。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金融主管部门等积极开展联合调研、联合培训、案件会商、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工作,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在办案的同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主动剖析金融监管、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编辑:要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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