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应遵守的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人民检察院对与检察职权有关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活动和事项,应当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
(四)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六)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七)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八)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