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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
        河北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10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一 

        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案
          【简要案情】
          2021年,凡某某在某微信群中付费学习了某网购平台刷单套现方法。为取得非法利益,凡某某用自己及亲友的身份证、银行卡先后注册开通了19家该网络平台店铺,并从“号贩子”手中购买手机号进行注册登录操作,获取平台优惠券后,在上述19家店铺中使用优惠券进行虚假货物交易,同时伪造虚假发货物流信息。网购平台按正常交易程序将钱款支付到店铺中,凡某某再进行提现,完成套取现金补贴的操作。凡某某控制的19家店铺共涉及下单账号4500余个,完成订单2.68万余笔,共骗取网购平台现金补贴18.9万余元。刘某某、李某某效仿凡某某的行为采取同样方法,分别骗取该网购平台现金补贴3.2万余元、2.1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唐山遵化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针对新型诈骗犯罪,依法认定主观故意与诈骗数额,为有利指控犯罪提供保障。为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突破口,对三名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三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1年12月14日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遵化市检察院还积极联系被害方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审查起诉阶段返还了被害方的全部损失,被害单位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为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实现司法办案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统一,护航企业发展,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遵化市检察院向该公司提出检察建议,针对该公司的监管漏洞进行沟通指导,对公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认真解析研判,为网购平台规范经营管理提出可行性建议,给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精准、精确、精心、精细法律服务,得到该公司高度赞赏与支持,实现了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通信网络的发展,新型的网络消费方式为广大群众带来了实惠和便利,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结算等方式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履职作为,在办案实践中,针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多样化的矛盾解决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履职过程中践行“谁执法谁普法”之责,把检察建议寓于办案实践中,寓于服务“六稳”“六保”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大局中,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案例二 
        褚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简要案情】
          2020年以来,褚某某、闫某某等人以公司形式组成了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冒充知名老中医、教授,以电话推广销售的方法,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多数人推销中药包,褚某某负责指导话务员话术并推销中药包行骗,闫某某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向全国各地被害人邮寄中药包裹收取货款非法获利,李某某负责邮寄快递,吴某某实名办理农业银行卡交给褚某某使用并绑定其微信,便于对诈骗所得赃款进行转账提现。行骗过程中,话务员经“培训”后,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套路,冒充“老中医”、“教授”等身份误导老年人相信其具有医学专业人士资质,取得老年人信任。在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后,销售人员对老年人进行虚假诊断、夸大病情,谎称为老年人专门配置中药,以能治愈老年人疾病并可以通过医保报销费用的方式欺骗老年人购买中药包,并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诱骗老年人继续购买中药包,多次骗取老年人钱款。褚某某共诈骗20名老年人,合计13.68万元;闫某某参与诈骗其中16名老年人,合计6.4万余元;李某某参与诈骗其中4名老年人,合计2.2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7日,衡水市故城县检察院对褚某某、闫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方位加大侦查取证力度,第一时间扣押涉案的19.6万元赃款,其中13.68万元在捕诉阶段顺利返还20名被害老年人,及时挽回了被害老年人遭受的损失。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故城县检察院通过综合审查判断证据,认定闫某某在诈骗团伙所在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向全国各地被害老年人邮寄中药包裹,其与主犯褚某某属于分工不同,共同完成诈骗行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主犯,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闫某某,遂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同案犯闫某某追捕到案后,故城县检察院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0日先后对被告人褚某某、闫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9日,故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六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被驳回,判决生效。
          在办理过程中,故城县检察院及时向物流公司及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类似公司所寄快递的审核力度。同时,综合运用报刊、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曝光该案件,提高群众识骗防骗意识,规劝老年人尽量前往正规医院看病就诊,积极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此案正是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辨识能力不强,利用老年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给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注重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诉源治理与落实普法责任相结合,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内容,及时研判分析本地区针对老年人诈骗犯罪的常见手段,查找养老领域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制发检察建议,通过生动案例和活泼多样的形式向老年人进行以案释法,引导老年人提高警惕、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三 
        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简要案情】
          赵某某系某电信邯郸分公司某营销中心支局长。2020年4月份以来,赵某某为获取运营商给付的开卡奖励,在明知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授意其分管网点内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周某某,将工号、密码等信息交给宁某某,违规为其开办手机卡700余张。宁某某在取得手机卡后,以每张50—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其中12张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造成财产损失2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7月,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3人主观上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其认罪认罚,并以三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邯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案件办理后,邯山区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联合公安机关和金融、网信管理等部门,召集涉案银行卡、手机卡的开办银行网点、电信公司营业厅和渠道服务商,通报办案情况,并以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引导其堵塞治理漏洞,促进信息网络安全提升。
          【典型意义】
          本案中,赵某某系营销中心支局长,李某某、周某某系营销网点工作人员,三人都属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受过内部培训,对电话卡实名制的要求心知肚明,但为了完成开卡任务,获取返点奖励,仍将本人的工号、密码等信息交给宁某某并向其传授开卡方式,任由宁某某违规操作、随意开卡,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行为从本质来看,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为加强诉源治理,检察机关梳理了2021年度办理的涉“两卡”案件办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指出其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促进银行业、电信行业突出问题的整治,助推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四 
        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盗窃案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中旬,池某某在微信上认识张某,对方称可以帮助黑户办理贷款,池某某明知对方可能会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承德县办理了3张银行卡,邮寄到广东。2021年10月,张某又找到池某某,称办理一张银行卡能获得1000元,后池某某明知办理的卡用于电信诈骗,又卖给他人14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2017万余元。经核实,其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诈骗金额达2万余元。2021年10月9日,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4000余元取出并将银行卡销户,后钱款被其个人自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以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德市承德县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发现,池某某供述称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中有4000余元被池某某取出自用,遂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经审查,认定池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并于2021年12月24日将该案起诉至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承德县检察院在该案办案过程中,对案情进行全面认真研判,准确认定罪名,认为池某某明知卡内钱款系他人所有,以挂失后补卡的方式,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走该卡内他人钱款,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平和占有的特征,且盗窃他人非法收入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不影响行为定性,应当将该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在打击涉“两卡”犯罪的同时,对相关联、衍生犯罪也予以精准打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两卡”犯罪打击力度加大,但犯罪形势依旧复杂严峻,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犯罪层出不穷,实践中,犯罪分子“另辟蹊径”,出租、出售银行卡后挂失取现的“黑吃黑”、帮助取现转账等犯罪时有发生,对相关联案件的定性是办案关键,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要充分进行评价,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以犯罪行为所处阶段,所起作用等综合予以认定,对相关犯罪进行打击,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通过任何途径非法获取利益均将受到惩罚。
        案例五 
        姚某某、李某某等6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简要案情】
          2021年6、7月份,犯罪嫌疑人邵某甲组织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某、邵某乙、朱某某到北京等地开办多张银行卡,并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邵某乙家中,利用电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跑分)。邵某甲将被告人王某甲叫到邵某乙家,看到邵某乙、朱某某、姚某某、李某甲等人正在操作手机和电脑跑分,邵某甲称跑分虽然犯法但是没有人抓,且有高额盈利。王某甲为获利,与邵某乙等人到北京办理多张银行卡交给邵某甲,用于跑分。后邵某甲称银行卡用不了了,王某甲随邵某甲等人去北京再次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协助绑定手机号后交给邵某甲用于跑分。被告人侯某某与邵某甲系亲戚关系,邵某甲称自己因网络赌博导致银行卡被封,向侯某某借卡转账。侯某某随邵某甲等人去北京办理多张银行卡交给邵某甲使用。后邵某甲称银行卡被封控,需要实名认证,侯某某帮助扫脸登陆后继续将卡借给邵某甲使用。
          被告人王某甲向邵某甲提供6张银行卡,交易流水达130余万元,被害人周某某被骗部分资金799.97元于2021年8月30日转入其提供的民生银行卡内;被告人朱某某向邵某甲提供银行卡5张,手机卡2张,交易流水达160余万元,被害人王某乙被骗部分资金1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转入其提供的邮政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甲向邵某甲提供银行卡8张,交易流水达100余万元,被害人王某丙被诈骗部分资金1000元于2021年7月14日转入其提供的平安银行卡内;被告人侯某某向邵某甲提供银行卡7张,交易流水达190余万元,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部分资金800.08元于2021年9月1日转入其提供的招商银行卡内;被告人姚某某向邵某甲提供银行卡7张,交易流水达240余万元;被告人邵某乙向邵某甲提供自己名下及其妻子李某乙名下银行卡共计13张, 交易流水达340余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李某甲、邵某乙、朱某某、王某甲被抓获到案,被告人侯某某自动投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线索是秦皇岛市青龙县检察院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对“断卡”行动开展进行规划部署中发现。2021年9月23公安机关以姚某某、李某某、邵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人员朱某某构成犯罪,随即主动履职,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捕朱某某。案件办理中青龙县检察院对六嫌疑人的获利情况、社会危险性进行细致审查,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做到不枉不纵。针对主观恶性较大、直接参与跑分的邵某乙、朱某某、姚某某、李某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针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王某某、侯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减少诉前羁押。此外,考虑侯某某系碍于与邵某甲的亲戚关系借卡,没有获利,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真正做到罪刑相当、宽严相济。2022年2月1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六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拘役四个月等刑罚。
          青龙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出借银行卡、电话卡“两卡”的出借人相当一部分年龄不大,社会阅历不足,文化程度较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心存侥幸想要赚“快钱”。本案中,“95后”的朱某、王某某等人,法律意识淡薄,葬送了未来更多的可能,付出沉重代价。结合办案情况,青龙县检察院通过开展普法讲座、发放宣传单,送法进校园,为在校学生普及“断卡”行动法律知识,介绍涉卡犯罪引发的法律后果,告诫广大学生远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拒绝不法人员利诱,不做帮助他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同时走进24个乡镇向广大居民开展“两卡”普法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年轻人、在校生逐渐成为涉卡犯罪的高发人群,不管是心存侥幸想赚“快钱”,还是碍于情面勉强出借手机卡、银行卡,从根源上讲都是行为人法律意识和防骗意识不足,防诈思想认识不到位引起的,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在强化办案的同时,通过一系列普法宣传教育,有效提升了青年、学生群体法治理念及防范意识,真正做到将“断卡”行动落到实处,助推全民反诈格局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