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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研究
        区分竞合类型准确适用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时间:2022-08-24  作者:高娜 刘青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食品安全犯罪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类行为的概括统称,映射到刑法上,则指向刑法分则的多项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便产生了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竞合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竞合类型,依法确定适用罪名及法律责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竞合。《解释》第1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在具体认定上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竞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外延必然包括有毒、有害食品,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包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形成法条竞合,前者属于一般法规定,调整范围大,后者属于特别法规定,调整范围小。当一行为处于特别法与一般法调整的交集范围内,其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处理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当一行为处于特别法调整范围之外,却在一般法调整范围之内时,则应适用一般法。比如,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加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行为既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又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此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加的是无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由于该原料无毒、无害,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此时应适用一般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1)一般法兜底适用的情形。从文义上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均属于“伪劣产品”的范畴,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从刑法体系上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殊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般罪名,是对生产、销售行为的兜底性条款,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在无法证明某一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时,若其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件时,则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2)重法优于轻法适用的情形。在一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根据刑法分则第149条和《解释》第13条规定,立法在适用规则上并未选择常态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予以处理,而是选择了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时行为的认定与量刑直接相关,由于食药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均有多个量刑档次,在办案实践中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在确定个罪法定刑档次的基础上,再确定适用罪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由于食品涉及销售经营环节,故销售经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非法经营罪。比如《解释》第16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解释》第18条作出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