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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良性互动

        时间:2022-06-10  作者:闫晶晶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

        6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召开以“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共同维护国家水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加强水利领域的司法执法协作。会上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下称《协作意见》)和一批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背后有何更深入的考虑?将会带来哪些变化?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应了社会关切。

        坚持问题导向,办理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 

        治水兴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把涉水领域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方面来抓,服务保障河湖治理。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2018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除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外,检察机关还依法起诉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各地检察机关聚焦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保持办案力度,促进水利等部门依法履职,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今天发布的10件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就是代表。

        正值汛期,检察机关始终关注并着力推动解决行洪安全问题。河南省古柏渡某旅游区蹦极塔位于黄河河道中心,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河南省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会同该省河长办、河南黄河河务局共同发力,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黄河行洪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黄河安澜。

        此外,岸线保护、水生态破坏问题等都是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长江江砂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长江鱼类和底栖生物赖以生存的生态栖息地。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突出对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的全面评估,在坚持传统诉讼请求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大限度实现长江水生态保护。

        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运用好系统思维解决问题尤为重要。检察机关深入推行“河(湖)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落实好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情况反馈、联合专项行动等协作机制,形成全流域、跨区域治理合力。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表示,要将《协作意见》明确的水利系统规定动作做到位,善用、会用、用好协作机制,聚焦涉水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深化协作,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 

        “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新老水问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治理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因此,在涉水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又有实践需要。”魏山忠提到了最高检联合水利部开展的“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推动解决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此外,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积极配合最高检办理南四湖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件;珠江水利委员会和云南、广西、贵州3地水利部门配合最高检办理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长江水利委员会与湖北省检察院等部门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构建了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等。

        当前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客观上对检察公益诉讼与水行政执法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出了新要求。

        “水利部和最高检联合出台《协作意见》,就是在深入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部署推进这项工作,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魏山忠表示,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人的涉水违法行为,追究涉水领域违法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协调难度大、执法后仍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案件,通过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涉水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共同目标,维护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开展水利领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监督补齐河湖保护治理短板,推动法律执行到位,维护好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与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目标是一致的。”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对于具体在工作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张雪樵表示,要注意司法不越位,检察公益诉讼不代替行政执法;监督不缺位,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目标是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职责不混同,检察公益诉讼的目标是和行政执法部门一起破解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堵点,比如跨区划执法协同、“九龙治水”问题等。

        张雪樵说,下一步将保持办案力度不减,深化源头治理,凝聚治理合力,完善制度机制。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接续攻坚、久久为功,办理一批“硬骨头”案件,推动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加大最高检、省级院自办案件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用好大数据,赋能检察工作,以长江、黄河为突破口,探索全国重要江河湖泊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协作机制。

        “《协作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正式建立。”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协作机制宣介工作,推动协作机制细化实化,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根据办案需要,水利部门为检察机关提供职责范围内有关监测数据、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及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探索共建实验室,开展涉水司法鉴定、检测和评估等工作。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记者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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