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与友人聚餐后驾驶小轿车回家。当小轿车行驶至嘉定葛隆检查站时,遇到民警在此设卡检查。当民警向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钟某某却一脚油门踩下去冲卡逃离。与此同时,民警被其车辆突如其来的高速启动撞到,整个人都被带倒在地。钟某某驾驶的车辆逃走以后,警方立即派车拦截,后在一条村道上追到了冲卡车辆,发现钟某某已弃车离开,车上仅一名女乘客,并在车辆内查获被告人钟某某的驾驶证。后经医院诊断,民警左舟状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次日,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却仍为其冲卡行为作解释:“我没有看到右侧的民警,只看到左侧有一个民警。”然而,他的解释却是苍白无力的,他终究要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在审查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虽然对其驾驶车辆冲卡时撞击民警的事实予以否认,但是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其系主观明知民警设卡检查,其为逃避处罚而驾车冲卡。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袭警罪入刑已有一年。司法实践中发现,袭警犯罪多与醉酒有密切关系,多数犯罪嫌疑人系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但却阻碍了警察执行公务。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自觉配合执法执勤民警的工作,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