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厂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提起公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大厂县检察院审查认定的事实:2017年左右,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制一支气枪。同年,又从其朋友手中得到一支自制气枪。后黄某某将上述两支枪支藏匿在其家中。2022年7月13日,大厂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上述枪支。经鉴定,该两支枪支均属于公通(2019)30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最终,该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大厂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庭审中,黄某某供述其制作气枪是为了自己收藏,并没有实际使用自制的枪支,未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正是因为黄某某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其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烈化、扩大化。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我院认为有必要开展预防及治理涉枪类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
下一步,大厂县检察院将积极履职,加大对非法持枪案件的打击力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贡献检察力量。